
化妝品生產企業許可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化妝品生產企業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化妝品生產企業許可的申請、審查、審批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化妝品生產企業許可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生產企業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化妝品生產企業許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化妝品生產企業許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時公布化妝品生產企業許可相關信息。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以下稱申請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業人員應當經化妝品生產衛生知識培訓,熟悉操作規程,健康狀況符合有關要求。其中生產負責人、質量安全負責人應當熟悉化妝品相關法規,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并具有3年以上化妝品生產工作經驗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經驗;檢驗人員應當具有檢驗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經專業培訓并取得相關檢驗資格證明;
(二)具有與生產類別及規模相適應的廠房設施、生產及檢驗設備,具有合理的生產布局和工藝流程;
(三)生產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四)具有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申請企業應當向其生產場所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第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形式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企業提出的許可申請分別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技術審查,其中,現場核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等有關要求進行。 |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完成技術審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申請企業在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前書面提出撤回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其申請,終止審查,退回申請材料,但申請企業提交虛假材料申請許可的除外。 第十四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確定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化妝品生產企業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載明的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發生改變的,或者生產地址發生文字性改變(實際生產場所未改變)的,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向原發證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填寫變更申請表并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核準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改變生產類別,或者遷移生產地址的,應當重新申辦《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并應當提交企業現有生產類別、品種和相應的批件或者備案登記憑證一覽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頒發新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原許可證編號不變。 第十七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第十八條 原發證部門結合企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等情況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收回原證,換發新證,原許可證編號不變。 第十九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遺失的,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在遺失后60日內在所在地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毀損的,憑毀損的原證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二十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式樣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規定。 第二十二條 同一化妝品生產場所,只允許申辦一個《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不得重復申辦。
第三十二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生產企業的衛生監督檢查工作,應當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明確設區的市級和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衛生監督檢查時,應當制訂檢查方案,明確檢查要求,如實記錄現場檢查情況,檢查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檢查單位。需要整改的應當提出整改內容及整改期限,并實施跟蹤檢查。 第三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檢查: 第三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衛生監督檢查,不得妨礙化妝品生產企業的正常生產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化妝品生產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化妝品生產企業許可職責,自覺接受化妝品生產企業及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并給予警告,該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許可。 第四十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受托生產化妝品未按照本辦法辦理委托生產備案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公布后約3個月)起施行。以前頒布的部門規章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
-
服務流程資料添加中....
- 官方收費資料添加中....
- 基礎法規資料添加中....
- 相關服務資料添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