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進一步明確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資料項目要求的通知 |
國食藥監保化[2011]427號 |
2011年09月21日 發布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我局先后發布了《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和《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規范》等規范性文件,為進一步規范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有關工作,現對申報資料項目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報資料中“產品名稱命名依據”或“產品中文名稱命名依據”部分增加產品中文名稱的漢語拼音名。 二、申報資料中“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部分明確或增加以下項目內容: 三、申報資料中“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部分增加使用方法項目內容,明確闡述產品的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項,并應與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資料中產品標簽或產品說明書注明的相關內容一致。使用方法中的注意事項應包括《化妝品衛生規范》規定的警示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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