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有產品必須完成安全性毒理學試驗、功能學試驗(營養素補充劑除外)、穩定性試驗、衛生學檢驗、功效成份鑒定試驗。根據產品的功能和原料特性,還有可能要求申報的產品進行激素、興奮劑檢測、菌株鑒定試驗、原料品種鑒定等。
? 安全性毒理學試驗,是指檢驗機構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和檢驗方法,對申請人送檢的樣品進行的以驗證食用安全性為目的的動物試驗,必要時可進行人體試食試驗。
? 功能學試驗,是指檢驗機構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或者企業提供的保健食品功能學評價程序和檢驗方法,對申請人送檢的樣品進行的以驗證保健功能為目的的動物試驗和/或人體試食試驗。
? 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檢測,是指檢驗機構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有關部門頒布的或者企業提供的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檢測方法,對申請人送檢的樣品的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的含量及其在保質期內的含量變化進行的檢測。
? 衛生學試驗,是指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或者企業提供的檢驗方法,對申請人送檢樣品的衛生學及其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指標(除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外)進行的檢測。
? 穩定性試驗,是指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或者企業提供的檢驗方法,對申請人送檢樣品的衛生學及其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指標(除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外)在保質期內的變化情況進行的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