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許可項目名稱: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審批
二、行政許可內容: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核發
三、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3、《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四、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無數量限制。
五、行政許可條件:
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2、具有與其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3、具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4、具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5、生產范圍應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六、申請材料目錄:
資料編號1:申請報告(詳細說明擬辦企業情況);
資料編號2:《藥品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資料編號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資料編號4:擬辦企業的組織機構圖(注明各部門的職責及相互關系、部門負責人);
資料編號5:擬辦企業的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簡歷,學歷和職稱證書;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登記表,并標明所在部門及崗位;高、中、初級技術人員的比例情況表;
資料編號6:擬辦企業的周邊環境圖、總平面布置圖、倉儲平面布置圖、質量檢驗場所平面布置圖;
資料編號7:擬辦企業生產工藝布局平面圖(包括更衣室、盥洗間、人流和物流通道、氣閘等,并標明人、物流向和空氣潔凈度等級),空氣凈化系統的送風、回風、排風平面布置圖(無凈化要求的除外),工藝設備平面布置圖;
資料編號8:擬生產的范圍(中藥飲片應注明炮制范圍)、劑型、品種、質量標準及依據;
資料編號9:擬生產劑型或品種的工藝流程圖,并注明主要質量控制點與項目;
資料編號10:空氣凈化系統、制水系統、主要設備驗證概況;生產、檢驗儀器、儀表、衡器校驗情況;
資料編號11:主要生產設備及檢驗儀器目錄;
資料編號12:擬辦企業生產管理、質量管理文件目錄;
資料編號13:《藥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申報系統》備份文件。使用《藥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申報系統》填報軟件錄入,導出備份文件(后綴名 .yzl),可交電子文檔,也可發電子郵件至安監處郵箱(ajc@gdda.gov.cn)。
七、申請材料要求:
(一)申報資料的一般要求:申請表單獨裝訂,其它裝訂成冊;除圖紙外,其余材料使用A4紙打印;所有圖表應清晰;申請材料中需提交復印件的,申請人(單位)須在復印件中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字樣或文字說明,加蓋單位公章,個人申請的須簽字或簽章。
(二)請同時向所在地市局報送一套資料。
(三)在遞交書面申報材料前,申請人必須先登錄“企業網上辦事平臺(http://219.135.157.143)”進行網上申報工作(網上申報操作指引.pdf),填報申請事項材料,憑申報成功后取得的預受理號方可到受理大廳辦理后續工作。
八、申請表格下載:
《藥品生產許可證》申請表:編號:109-001-1.doc
也可在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www.gdda.gov.cn)的辦事指南下載。
九、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受理地點:廣州市東風東路753號之二一樓業務受理處。或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受理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對外辦公)
十、行政許可決定機關: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十一、行政許可程序:
備注:依據省局《關于實施部分行政許可事項核業務劃分問題的意見》,“各市局辦理組織實施的許可事項統一時限為10個工作日(不含GSP認證)”。
十二、行政許可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自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制證辦結,并告知申請人。
以上時限不包括申請人補正材料及技術審查所需的時間。
十三、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十四、行政許可收費:按有關部門批準收費。
十五、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無。
十六、咨詢與投訴機構
咨詢: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安全監督處
投訴: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法規處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