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證咨詢行為規范:
第一條 認證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對認證咨詢實施有效控制的質量體系和程序,并至少每12個月實施1次內部質量體系審核和管理評審。
第二條 認證咨詢機構應當建立與認證咨詢活動相適應的認證咨詢實施程序,并按照認證咨詢實施程序為認證咨詢委托人提供認證咨詢服務,保證認證咨詢活動的真實、有效。
認證咨詢實施程序包括:調研診斷、體系策劃、人員培訓、文件編寫、文件發布、體系運行(至少要保證有3個月的運行期)、內部審核、管理評審和符合性審核。
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體系等特殊領域的認證咨詢還需要包括環境、危險因素識別、評價等程序;產品認證咨詢還需要包括產品符合性確認、設計等程序。
認證咨詢機構應當對認證咨詢實施過程作出完整記錄,并歸檔留存。
第三條 認證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專、兼職認證咨詢人員聘用、培訓、考核及能力評價制度。
認證咨詢機構在聘用認證咨詢人員時,應當選聘具有良好職業道德、一定專業知識和相關行業實踐經驗,并取得認證咨詢師注冊資格的人員。
第四條 認證咨詢機構應當對認證咨詢過程實施管理、監控和評價,并建立相應程序,以衡量其咨詢活動的進度、質量和有效性。必要時應當將認證咨詢過程情況和評價結果向客戶反饋。
第五條 認證咨詢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包括上年度本機構所咨詢的組織名錄、在本機構執業的專、兼職認證咨詢人員的咨詢規范性和有效性評價情況、本機構內部質量體系審核和管理評審情況。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咨詢機構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并辦理相關變更事宜:
(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經營場所等有關內容發生變更;
(二)《認證咨詢機構組織章程》發生變更;
(三)股東、負有執行職責的最高管理者發生變更;
(四)專職認證咨詢人員不再符合認證咨詢機構批準所規定的基本要求;
(五)分支機構發生變更。
第七條 認證咨詢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不具備認證咨詢師注冊資格的人員獨立進行認證咨詢;
(二)向其他機構分包認證咨詢業務或者以其他合作方式從事認證咨詢活動;
(三)認證咨詢機構的辦事機構從事認證咨詢經營活動;
(四)干涉被咨詢方自主選擇認證機構的權力;
(五)代收認證費用或者接受對認證咨詢活動產生公正影響的資助;
(六)介入認證機構的審核活動或者作為認證機構的分支機構及以其他方式從事認證活動;
(七)為被咨詢方編造體系文件運行記錄或者幫助、授意被咨詢方隱瞞自身實際情況;
(八)作出誤導、欺詐性宣傳或者承諾;
(九)向未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推薦經其認證咨詢的單位進行認證;
(十)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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