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發放申請書
(一)計量認證申請書由省局計量處統一到國家總局領取(購買),或由省局按照國家總局規定的統一格式統一印制,交省局辦公室對外窗口處保管。
(二)決定申請計量認證的機構,統一到省局辦公室對外窗口處領取計量認證申請書。
(三)為方便申請計量認證的機構做好計量認證準備工作,其缺乏相關法律法規文本和技術資料的, 省局辦公室對外窗口處推薦其到海南省計量協會復印或購買。相應收費標準由海南省計量協會制定。
(注:此階段工作時間為1小時)
二、接受申請書
(一)省局辦公室對外窗口處接受申請質檢機構提交的以下文件:
1、計量認證申請書;
2、現行有效版本的《質量手冊》一套和程序文件目錄;
3、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法律地位證明文件;
4、申請計量認證的檢測項目典型檢驗報告1-2份;
5、能力驗證活動記錄(若有);
6、原計量認證證書、計量認證證書附表復印件(復查單位);
7、工作總結(復查單位);
8、有效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二)省局辦公室對外窗口處對申請機構提交的文件進行清點。
(三)申請質檢機構提交的申請書欄目填寫齊全和其它文件齊全的,省局辦公室對外窗口處接受并進行登記。
(四)申請質檢機構提交的申請書欄目填寫不齊全或其它資料不齊全的,省局辦公室對外窗口處將申請書和附件全部退回申請質檢機構重新準備。
(注:此階段工作時間為1小時)
三、申請書及其它文件審核
(一)省局辦公室對外窗口處將企業提交的申請書和其它文件送計量處審查。
(二)申請材料審查不能通過的,計量處做出審查意見。審查意見須一式三份,一份計量處留底,一份交省局辦公室對外窗口處,一份直接交申請機構,通知申請機構整改,并推薦由海南省計量協會為企業提供咨詢服務。
(注:申請材料審查工作時間為1天)
(三)申請文件通過審核的,由計量處按以下方式處理:
1、制定評審計劃,報分管副局長審批;分管副局長同意后,通知申請質檢機構進行準備,安排進入下一個工作步驟。
2、在通知企業進行準備時,對申請機構的準備工作提出要求,并根據情況推薦相關協會或技術機構提供咨詢服務。
(注:此階段工作時間為4小時)
四、預審
(一)申請機構要求進行初審的,責成海南省計量協會組織2-3名評審員,按規定進行初審。
(二)凡經海南省計量協會進行過咨詢服務的,不對申請機構進行初審。
(三)凡未經海南省計量協會進行咨詢服務的,計量派員到申請機構了解情況,商定認證考核評審計劃,解答申請機構在認證準備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問題較多或較嚴重的,再次推薦海南省計量協會進行咨詢服務。
(注:以上工作時間為3日)
五、現場評審
(一)省局計量處下達現場評審計劃,并將現場評審計劃提前通知申請質檢機構。
(二)組成評審組。責成海南省計量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本系統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選擇8名以下評審員,組成評審組。
(三)評審組在評審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對申請機構按《計量認證正式評審程序》進行正式評審。評審組長在現場評審結束后15日內,將申請材料、《計量認證評審報告》和其他評審材料上報計量處。
(四)現場評審不合格的,由計量處填寫評審考核結果通知書,報分管副局長批準后,通知被審方3個月后可以重新申請計量認證。
(五)評審組評審合格的,計量處審查評審組上報的相關材料。
(注:此階段工作時間為20日;申請質檢機構審查驗收不合格的,工作時間視申請質檢機構整頓情況而定。)
六、審批發證
(一)對通過評審組評審的被認證機構,計量處審查評審組上報的相關材料后,報分管副局長審查,確定是否向申請企業頒發計量認證證書。
(二)確定發放計量認證證書的,由計量處制作計量認證證書、匾牌,交省局辦公室對外窗口處,由計量處通知被認證機構在規定時間到省局辦公室對外窗口處領取。
(注:此階段工作時間為6日)
七、收費
(一)對每個被認證機構按規定收取評審、證書費每個企業1200元,費用繳海南省計量協會。
(二)評審組差旅費由申請認證機構負責。
(三)計量認證合格牌匾、專用印章由計量處統一制作,海南省計量協會代收相關費用后支付給制作單位。
八、備注
(一)本程序不適用于省內全國性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二)監督評審工作參照本程序執行。
(三)申請認證機構內計量檢定員的考核發證工作,按《海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種社會性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程序》進行。
(四)申請認證機構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該機構沒有能力進行的,應推薦由相關協會或技術機構進行。
(五)計量認證中規定對檢測設備進行檢定和校準的,應盡量安排或推薦由省計量測試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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