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配方成分
1、所有生產時加入的成份均需申報,包括隨原料帶入的防腐劑、穩定劑等添加劑;
2、給出配方中全部組份的名稱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遞減的順序排列;
3、配方中的成份應使用INCI名稱,不得使用商品名;
4、配方中的著色劑應按化妝品衛生標準規定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號;
5、配方中的成份應給出百分含量,不得僅給出含量范圍;
6、配方成份中來源于植物、動物、微生物、礦物等原料的,應給出學名(拉丁文);
7、配方成份中含有動物臟器提取物的,應附原料的來源、制備工藝及原料生產國允許使用的證明;
8、分裝組配的產品 (如染發、燙發類產品等)應將分裝配方分別列出;
9、配方中含有復配限用物質的,應申報各物質的比例。
(二)進口產品銷售證明文件要求
1、每個產品一份證明文件原件。無法提供證明文件原件的,須由文件出具單位確認,或由我國駐產品生產國使(領)館確認;
2、證明文件應載明文件出具單位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證明文件應是產品生產國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政府主管部門認可的檢驗單位出具的;
4、證明文件應有出具單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5、證明文件所載明的產品生產企業名稱和產品名稱,應與所申報的內容完全一致;
6、證明文件已載明有效期的,申報產品的時間應在有效期內;
7、證明文件中文譯文應有中國公證機關的公證。
(三)進口產品委托書文件要求
1、每個產品一份委托書原件;
2、委托書應載明委托書出具單位名稱、受委托單位名稱、委托申報產品名稱、委托事項和委托書出具日期;
3、委托書應有出具單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4、委托書載明的出具單位應與申報產品生產企業完全一致;
5、委托書載明的受委托單位應與申報單位完全一致;
6、委托書載明的產品名稱應與申報產品名稱完全一致;
7、委托書凡載明有效期的,申報產品的時間應在有效期內;每個產品一份委托書原件;
8、受委托單位再次委托其它單位申報產品時,應出具產品生產企業的認可文件;
9、委托書中文譯文應有中國公證機關的公證。
(四)產品命名要求
1、產品命名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規定;
(2)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3)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三部分組成。名稱順序為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
2、產品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商標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一般采用產品的注冊商標。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誤導消費者的商標。
(2)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產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文字。
(3)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不得使用抽象名稱。但消費者已知曉其屬性的傳統產品,可省略屬性名,如:口紅、胭脂、眼影等。
3、同一配方不同劑型的產品,在命名時可采用同一商標名和通用名,但需標明不同的屬性名。
4、產品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顏色、氣味、適用人群的化妝品(如眼影、粉餅、胭脂、紅、睫毛膏、染發劑、指甲油、洗發液等),應在屬性名后標識以示區別。
5、產品命名時禁止使用下列內容:
(1)消費者不易理解的專業術語及地方方言;
(2)虛假、夸大和絕對化的詞語,如"特效""高效""奇效""廣譜""第X代"等;
(3)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4)己經批準的藥品名;
(5)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符號等。如為注冊商標或必須用外文字母、符號的,需在說明書中用中文說明。
6、進口健康相關產品的中文名稱應盡量與外文名稱對應。可采用意譯、音譯或意、音合譯,一般以意譯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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