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食藥監械〔2007〕239號附件1
體外診斷試劑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實施規定(試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體外診斷試劑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實施規定(試行)
一、總則
(一)為加強對體外診斷試劑研制、生產的監督管理,規范體外診斷試劑質量管理體系的考核工作,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二)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應當符合《體外診斷試劑生產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要求,并保持有效運行。
(三)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申請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首次注冊、重新注冊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考核。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的質量管理體系由申請人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自行核查并保持紀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對于經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生產企業,依法進行處理。
二、考核范圍
第二類、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申請注冊時應當按照以下內容進行考核:
(一)申請體外診斷試劑首次注冊,應當按照《實施細則》(包括“體外診斷試劑研制情況現場核查要求”)進行考核。
(二)申請已有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報告中考核范圍有效覆蓋的產品首次注冊,可以只進行《實施細則》中“體外診斷試劑研制情況現場核查要求”的考核。
(三)申請體外診斷試劑重新注冊,應當按照《實施細則》(不包括“體外診斷試劑研制情況現場核查要求”)進行考核。
三、考核組織
(一)部分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質量管理體系考核,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實施。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國家局認證中心”)承辦具體考核工作,并出具考核報告。
(二)第二類和其他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質量管理體系考核,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組織考核,并出具考核報告。
(三)只申請按照《實施細則》中“體外診斷試劑研制情況現場核查要求”考核的,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并組織研制情況核查。
四、考核程序
(一)提交資料
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組織自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提出質量管理體系考核的申請。申請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包括僅申請體外診斷試劑研制情況現場核查的),應提交以下資料(書面與電子文檔):
1.《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申請書》(附表1)(第二類產品一式二份,第三類產品一式三份);
2.生產企業總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并標明主要控制點;
3.擬注冊產品的“綜述資料”、“主要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產品說明書”、“申請注冊產品的標準”。(按照《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提供。)
在進行現場考核時,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應當提供注冊申報資料。
(二)資料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后,填寫《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資料審查表》(附表2),資料審核符合要求的組織實施現場考核。對部分第三類產品的申請資料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轉寄國家局認證中心,由國家局認證中心進行資料審查并組織現場考核。在實施現場考核3日前,負責組織考核的機構應當將考核時間通知申請人。
(三)現場考核
1.考核組由3~5人組成,考核人員應當經過本實施規定、《實施細則》和《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評定標準(試行)》及相關法規的培訓,并考核合格。
2.對質量管理體系現場考核,應當依據《實施細則》和《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評定標準(試行)》的要求進行,做好記錄??己私Y束前填寫《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體系現場考核記錄表》(附表3),對考核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應當具體描述發現的問題?,F場考核結束時應填寫《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體系現場考核意見表》(附表4),經企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并加蓋公章。對研制情況現場核查,按照《實施細則》中附錄C“體外診斷試劑研制情況現場核查要求”進行,核查結束后,填寫《體外診斷試劑研制情況核查報告表》(附表7),經企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并加蓋公章。如被考核單位對現場考核和現場核查結果有異議,可提交書面說明。
3.按規定需進行注冊檢測的產品,考核組在現場考核后,應當進行現場產品抽樣,抽樣總量應當為檢測用量的3倍。第三類產品抽取連續3個生產批次的樣品,第二類產品抽取3個批次樣品。抽樣時,由考核組從成品庫中隨機抽取樣品并現場封樣,與企業代表共同填寫《產品抽樣單》(附表8)。已封樣品企業應當在3日內送具有承檢資格的醫療器械檢測機構檢測。
(四)考核時限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質量管理體系考核申請后50個工作日內完成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工作,并出具考核報告。只進行產品研制情況現場核查的,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核查報告。
五、考核報告
(一)現場考核結束后,考核組應當及時將《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體系現場考核記錄表》、《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體系現場考核意見表》、《體外診斷試劑研制情況核查報告表》以及有關材料轉交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國家局認證中心。
(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考核的體外診斷試劑,按照《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審查表》(附表5)進行流轉,向申請企業出具《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報告》(附表6)、《體外診斷試劑研制情況核查報告表》(附表7),簽署省局公章,交申請人。
(三)部分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由國家局認證中心對現場考核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按照《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審查表》進行流轉,出具《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報告》、《體外診斷試劑研制情況核查報告表》,寄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轉交申請人。考核報告同時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司備案。
(四)體外診斷試劑質量管理體系考核結論分為“通過考核”、“整改后復核”、“未通過考核”三種情況。
考核結論為“整改后復核”的,生產企業應當在考核報告簽發之日起半年內完成整改并申請復核。申請復核時,應遞交書面申請和整改報告。經整改后復核仍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結論為“未通過考核”。復核的時限與考核時限相同。逾期未提出申請復核的,視同申請企業放棄本次質量管理體系考核申請。整改復核工作由原考核部門負責。
考核結論為“未通過考核”的,生產企業可以按照本規定重新申請質量管理體系考核。
六、其他問題
(一)《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報告》用于產品注冊時有效期為4年。
(二)本規定中由國家局組織考核的“部分第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是指:
1.與致病性病原體抗原、抗體以及核酸等檢測相關的試劑;
2.與血型、組織配型相關的試劑;
3.與變態反應(過敏原)相關的試劑。
(三)考核范圍有效覆蓋是指一種產品的質量體系考核報告,可以適用于同類型品種的產品。
同類型品種是指具有相同的原理、相同的生產工藝和控制過程,可以用于不同被測物質的體外診斷試劑品種。同類型品種按照工藝配制方法可分為膠體金法、干化學試劑法、ELISA試劑類、普通生化試劑類、培養基類、核酸擴增類(PCR類)等大類。例如:以膠體金法生產的某一試劑通過質量體系考核后,若運用膠體金法生產了另一試劑,則可視為考核范圍有效覆蓋。
(四)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
1.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申請書
2.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資料審查表
3.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體系現場考核記錄表
4.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體系現場考核意見表
5.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審查表
6.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報告
7.體外診斷試劑研制情況核查報告表
8.產品抽樣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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