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許可項目名稱: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變更審批
二、行政許可內容:審查核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許可項目變更包括質量管理人員、注冊地址、經營范圍、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的變更,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其他事項的變更。
三、設定許可的法律依據: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2、《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
四、行政許可數量:
無數量限制。
五、行政許可條件:
1、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已經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經營企業;
2、符合《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廣東省開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驗收實施標準(2012年修訂)》要求。申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注冊地址、倉庫地址、經營范圍的相關規定。
六、在遞交書面申報材料前,應通過企業網上辦事平臺(http://219.135.157.143)網上申報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變更的電子版申請材料(網上申報操作指引.pdf),并取得預受理號,企業在提交紙質申請材料時須同時提交該預受理號。
七、申請人提交材料目錄:
資料編號1、《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變更申請表》一式2份;可在填報完成網上申報后打印;(見申請表格下載1)
資料編號2、《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正本、副本的原件及1份副本復印件;
資料編號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資料編號4、質量管理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明或職稱證明的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在職在崗證明材料(勞動合同、在本企業的個人社保繳費證明)。
資料編號5、企業擬變更內容的情況說明1份;
(1)如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或職稱證明,工作簡歷 1 份,已變更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 1 份復印件;
(2)如變更企業負責人的,應提交: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或職稱證明,任命文件的復印件和工作簡歷 1 份;
(3)如變更企業名稱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和已變更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 1 份復印件;
(4)如變更企業注冊(經營)地址的,需提供經營場所平面布置圖、房屋產權或使用證明、地理位置圖。
(5)如變更倉庫地址的,需提供倉庫平面布置圖、房屋產權或使用證明、地理位置圖、倉庫設施設備目錄。
如經營體外診斷試劑的,需提供相關冷鏈設施證明材料。如備用發電機組或備用制冷機組、自動溫控儀、自動報警設備、冷藏車等發票,冷庫安裝合同、運行合格證明等
(6)如變更經營范圍的,需提供倉庫平面布置圖、房產證明或租賃協議和出租方的房產證明的復印件、倉庫設施設備目錄及相應存儲條件說明、質量管理人的學歷或職稱證書復印件、專業技術人員一覽表及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身份證復印件和擬經營產品注冊證的復印件及相應存儲條件的說明。(核減范圍的,不需提供本項要求的資料。)
(7)如變更質量管理人的,需提供擬任質量管理人學歷、職稱證書、身份證復印件及《企業質量管理人員簡歷表》。
資料編號6、質量管理人員在崗自我保證聲明;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1 份,包括申報材料目錄和企業對材料作出如有虛假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
資料編號7、凡申請企業申報材料時,辦理人員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企業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1份。
資料編號8、變更《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確認書
八、對申請材料的要求:
1、經營企業提交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變更申請表》應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2、《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變更申請表》所填寫項目應填寫齊全、準確,填寫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
(1)“企業名稱”、“注冊地址”與《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相同 ;
(2)“注冊地址”、“倉庫地址”的填寫應明確具體的門牌、樓層和房號。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或職稱證明、任命文件應有效;
4、《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應與原件相同。復印件確認留存,原件退回;
5、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6、凡申請材料需提交復印件的,申請人(單位)須在復印件上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字樣或者文字說明,注明日期,加蓋單位公章。
7、申請材料應完整、清晰、簽字,并逐份加蓋公章,所有申請表格電腦打字填寫,使用A4紙打印,復印使用A4紙,按照申請材料目錄順序裝訂成冊。
九、申請表格:
申請材料1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變更申請表.doc
申請材料2 人員簡歷表.doc
申請材料3 設施設備一覽表.doc
申請材料4 真實性聲明.doc
申請材料5 質量管理人在職在崗聲明.doc
申請材料6 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確認書.doc
廣東省開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驗收實施標準(2012修訂).doc
關于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質量管理人有關情況的通知.doc
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現場驗收等有關工作的通知.doc
十、法律責任:
1、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局令第15號)第三十六條)。
2、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局令第15號)第三十七條)。
3、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質量管理人員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局令第15號)第三十三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注冊地址、倉庫地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局令第15號)第三十四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降低經營條件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局令第15號)第三十五條)。
十一、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受理地點:廣州市東風東路753號之二一樓業務受理處。或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受理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對外辦公)
十二、行政許可決定機關: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十三、行政許可程序:
備注1:各市局(地市級)窗口負責本市轄區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體外診斷試劑經營企業除外)的新辦、變更、換證、補證、注銷的受理;
省局窗口負責省內體外診斷試劑經營企業的籌建申請、核發申請的受理。
備注2:依據省局《關于實施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和業務劃分問題的意見》,“各市局辦理組織實施的許可事項統一時限為10個工作日(不含GSP認證)”。
備注3: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因違法經營已經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但尚未結案的;或者已經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但尚未履行處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中止受理或者審查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許可事項變更申請,直至案件處理完結。(《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局令第15號)第二十條)。
備注4: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取消國產第一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備案。
備注5:按照《關于租賃醫療器械有關問題的批復》(國食藥監市〔2004〕20號)、《關于融資租賃醫療器械監管問題的答復意見》(國食藥監市[2005]250號)的要求,租賃經營是經營的一種形式,需辦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十四、行政許可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自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制證辦結,并告知申請人。
以上時限不包括申請人補正材料及技術審查所需的時間。
十五、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5年。
十六、行政許可收費:按有關部門批準收費
十七、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無
十八、咨詢與投訴機構:
咨詢: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處
投訴:廣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處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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