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對象 |
符合辦理條件的企業 |
辦理條件 |
1、進口以銷售為目的的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內的計量器具的檢定申請; 2、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的計量器具按照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復印件或有關證明。 |
所需材料 |
1、《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申請書》; 2、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 3、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4、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內的進口計量器具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復印件或有關證明; 5、計量器具技術說明書(送檢時提交給檢定技術機構); 6、使用說明書(送檢時提交給檢定技術機構)。
|
|
1、申請。以紙質文件方式提出申請的,需提交《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申請書》一式三份及其它申請材料復印件各一份,申請書及其他申請材料均應加蓋申請人公章。其中《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申請書》需加蓋騎縫章并附規定格式電子文本。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辦理的需提交本人簽名的身份證件復印件一份,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書面委托書原件一份和被委托人本人簽名的身份證件復印件一份。不按規定要求上傳申請書及其他申請材料的,視為無效申請退回。以紙質文件申請的,申請人應前往受理部門對外辦事大廳提出申請。 2、受理。受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不予受理決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部門退回申請材料,本次申請終止。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請。 3、委托檢定。受理部門委托計量檢定機構對申請人申請的進口計量器具進行檢定,計量檢定機構對申請人申請的進口計量器具進行檢定的時間為90個工作日; 4.審批。質監部門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檢定時間和申請人的整改時間不計算在內)。符合條件準予許可的,自決定準予行政許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制作進口檢定合格證書。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可登錄省質監局網站網上辦事大廳(www.gdqts.gov.cn/wsbg/)查詢辦理狀況和辦理結果。
|
|
1、申請。網上申請的,申請人應登錄省質監局網上辦事大廳www.gdqts.gov.cn/wsbg/,在線填寫申請人信息,上傳規定格式的《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申請書》和其他申請材料。其中《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申請書》以電子文本方式上傳(需同時上傳加蓋申請人公章的申請書封面),其他申請材料應上傳原件掃描文件(PDF文件或JFG文件)。 2、受理。受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不予受理決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部門退回申請材料,本次申請終止。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請。 3、委托檢定。受理部門委托計量檢定機構對申請人申請的進口計量器具進行檢定,計量檢定機構對申請人申請的進口計量器具進行檢定的時間為90個工作日; 4.審批。質監部門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檢定時間和申請人的整改時間不計算在內)。符合條件準予許可的,自決定準予行政許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制作進口檢定合格證書。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可登錄省質監局網站網上辦事大廳(www.gdqts.gov.cn/wsbg/)查詢辦理狀況和辦理結果。
|
辦理時限 |
法定期限:20個工作日(計量檢定機構90個工作日的檢定時間和申請人的整改時間不計算在內)。 承諾期限:20個工作日(計量檢定機構90個工作日的檢定時間和申請人的整改時間不計算在內)。 |
辦事窗口 |
| 工作時間: | 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節假日除外) | 地址: | 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西363號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首層 | 聯系電話: | 020-38835001 | 交通指引: | 搭乘地鐵:在崗頂地鐵站出站,往石牌西路方向步行大概二十分鐘。 搭乘公車:搭乘53路空調; 137路; 194路; 243路空調; 261路空調; 284路空調; 302路; 506路; 540路空調; 542路空調; 562路空調; 778路; 大學城4線公交車在石牌村站下車 |
|
收費標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適當降低計量檢定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34號) |
|
辦理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6、《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05年第1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