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辦機構:
廣東省衛生廳衛監處
法律法規依據:
國務院令第412號205項
審批范圍和條件:
一、申報產品為廣東省轄內企業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
二、已獲得廣東省衛生廳涉及飲用水安全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企業申請批件延續、變更等。
辦事流程:
新辦流程圖
變更流程圖
延續:和新辦流程相同。
注銷:由省廳統一。
申報材料:
提交資料要求:每份申請資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復印件2份。申請資料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中文應使用規范漢字;建議中文使用宋體小4號字,英文使用12號字;除企業地址、商標、型號外的外文應譯為規范漢字)。申報的各項內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逐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如企業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負責人須逐頁簽名。申請資料前后內容應一致。申請資料的復印件應當清楚并與原件相符。提交資料齊全。
(一)廣東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1、廣東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
申報的產品名稱應符合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命名規定》的要求,包括產品品牌和產品的型號;
2、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的竣工驗收衛生認可書;
3、生產廠區四置圖、總平面圖;
包括生產車間、檢驗場地及與生產有關的倉庫等輔助場地、按實際比例繪制;
4、生產車間、檢驗室平面布局圖;
要求按實際比例繪制,標示各功能區、面積大小;
5、生產工藝簡述及簡圖;
6、生產、檢驗設備清單;
包括設備編號、名稱、型號、數量、用途、制造商等;
7、產品技術信息;
產品說明(少于40字) ②主要成份或部件(少于40字)
③ 使用范圍(少于20字) ④注意事項(少于20字)
8、飲水機、供水設備、反滲透凈水器和納濾凈水器類的產品提供與飲用水接觸的主要材料的衛生許可批件或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原件;
9、營業執照復印件;
10、商標注冊證明;
11、生產場所房屋所有權證明(或租賃證明);
12、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同類產品的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
13、省級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生產能力現場審核意見;
14、產品材料及配方;
(1)管材和管件、機械部件、止水材料、水處理殼體;
①材料成份(化學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質量等級);
②類型及規格;
③適用范圍;
④使用年限;
(2)蓄水容器(如水箱等);
①材料成份(化學名及成份比例);
②防護材料成份(化學名及成份比例);
③使用方法;
④板塊、膠條、支架的材質及組裝要求;
⑤材料的使用年限;
(3)飲水機、供水設備、吸附和過濾組件、反滲透凈水裝置和納濾凈水裝置;
①功能;
②水流程圖;
③各主要處理單元與所用材料的名稱、規格、用量、使用年限;
④適用水質范圍;
⑤技術參數;
(4)水處理劑和散裝水處理材料;
①功能;
②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學名及成份比例);
③適用范圍;
④有效期(消毒劑應提供穩定性試驗報告);
15、產品標簽(銘牌)、說明書(樣稿);
(1)產品標簽或銘牌應標明下列內容:
①產品名稱;
②型號、規格;
③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郵編、聯系電話;委托生產的,還應標明被委托生產企業名稱、地址;
④產品執行標準號(包括理化質量標準和衛生標準);
⑤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號(預留位置);
⑥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預留位置);
⑦根據產品特點,標明主要質量指標,主要技術參數。如飲水機銘牌上應標明制冷功率、制熱功率;反滲透、納濾凈水器應標明凈水流量、額定總凈水量、適用范圍;化學處理劑應標明主要成分、凈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應標明規格;水處理部件應標明技術特性;
(2)產品說明書(樣稿)應標明執行標準、產品功能、型號、規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適用范圍、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及技術參數(供水設備、飲水機、反滲透凈水器、納濾凈水器:設備功率,產品規格、供水量;管材管件、機械部件、止水材料:產品規格等;水處理劑: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單體殘留量;水處理材料:凈水效果。)、申報單位和實際生產企業聯系方式與地址;
16、產品樣品和彩色照片;
(1)提供的照片應與送檢產品一致;
(2)管材、管件應提供樣品片段,并有相應商標、規格、生產日期、企業名稱、執行標準等標識;
(3)蓄水容器、供水設備、機械部件、止水材料、飲水機、水處理部件應提供整個產品的照片,并顯示整機、銘牌、各主要單元;
(4)化學處理劑和散裝的水處理材料應提供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裝(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樣品,玻璃瓶上有產品名稱、生產單位、生產日期的標簽。
(5)反滲透、納濾凈水裝置應有內部和整機照片;
17、產品質量標準(有衛生要求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
18、產品檢驗報告;
包括檢驗申請表、檢驗受理通知書、產品說明書、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19、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廣東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到期延續(衛生許可批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前提出申請)
1、廣東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
申報的產品名稱應符合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命名規定》的要求,包括產品品牌和產品的型號;
2、省級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生產能力現場審核意見;
3、產品材料及配方;
4、市售產品標簽(銘牌)、說明書;
5、產品樣品和彩色照片;
6、產品質量標準(企業標準);
7、產品檢驗報告;
8、衛生許可批件原件和復印件;
9、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廣東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批件變更
1、變更申請書;
2、衛生許可批件原件和復印件;
3、其他材料:
(1)生產企業名稱、地址變更
①申請變更生產企業名稱、生產企業地址的產品應出具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
②企業集團內部進行調整的,應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變更前后生產企業同屬于一個集團的證明文件;子公司為臺港澳投資企業或外資投資企業的,可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公證后的復印件;
③涉及改變生產現場的,應提交變更后生產企業產品的衛生安全性檢驗報告;
④省級衛生監督部門出具變更后的生產企業生產現場審查意見(附相應平面圖等資料);
(2)申請變更產品名稱的,應在變更申請書中說明理由,并提交變更后的產品注冊商標、產品標簽(銘牌)及說明書;
(3)產品批件備注欄中實際生產企業的變更
①涉及委托生產關系的,提供委托加工協議書;
②提供變更后生產企業產品的衛生學檢驗報告;
③變更后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生產現場審查意見(附相應平面圖等資料);
④申請其他可變更項目變更的,應詳細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4)產品型號或規格變更
①產品結構、工藝、材料及配方一致性保證書;
②擬增加產品的照片;
③擬增加產品的標簽(銘牌)、說明書;
④產品檢驗報告。
(四)廣東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批件遺失補辦
1、補辦申請書;
2、南方日報社刊登的遺失聲明;
3、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
辦結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無。
申請表格名稱及獲取方式:
《廣東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申請表》,該申請表格可到廣東省衛生監督所免費領取或在廣東省衛生廳網站(www.gdwst.gov.cn)上免費下載。
咨詢電話:
020-84469270
投訴電話:
020-83820693
受理地址:廣州市新港西路176號 廣東省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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