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7/23/EC指1997年由歐洲共同體(EC-European Community)即現在的歐盟(EU-EUROPEAN UNION)所共同立法通過的第23號指令,于1997年被歐洲國會和歐洲委員會采用,1999年11月29日開始強制執行。PED指令適用于最高工作壓力大于0.5bar的承壓設備和成套設備的設計、制造和合格評估。
PED基本要求是:
1. 安全
2. 從設計、生產、測試方面滿足ESR(Essential Safety Requirement)基本安全需求
3. 符合適當的評估程序
4. 粘貼CE標志和其他必要的信息
承壓設備等級劃分
承壓設備的分類主要取決于下列參數:
1. 設備的類型: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壓力附件(如閥門、壓力計等)、安全附件(如安全閥、爆破片等);
2. 流體(氣體、液體、蒸汽等)的性質:根據危險程度分為兩組。第1組為危險性(易燃、易爆、有毒等),第2組為非危險性流體;
3. 最大工作壓力:PS(bar);
4. 容積或公稱直徑:V(L)或DN(mm);
根據以上參數由PED指令的 ANNEX Ⅱ中的9個表格對承壓設備進行PED類別劃分。
承壓設備等級:Ⅰ,Ⅱ,Ⅲ,Ⅳ
I-IV類設備評估模式的選擇:
PED認證合格評審模式
1. 模式A:內部生產控制
該模式要求制造商編制技術文件,包括:承壓設的總體描述、設計圖紙、強度計算書、采用的標準清單、檢驗結果、試驗報告等。制造商在每臺承壓設備上打CE 標志并提出書面的符合性聲明。此模式不需要授權機構(Notified body) 執行評審。
2. 模式A1:帶最終評定監督的內部制造檢驗
除模式A 要求外, 由制造商執行最終評定(最終檢驗和壓力試驗) ,授權機構對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壓設備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抽查, 除CE 標志和符合性聲明外,體現授權機構的責任,在每臺承壓設備上打授權機構識別號。
3. 模式B :EC 型式批準
由授權機構證明制造商生產的代表性樣品滿足指令要求。
除模式A 要求外,增加了制造過程的內容。授權機構將對不符合歐洲協調標準或歐洲批準的材料,執行評審并核查材料制造商頒發的證書;批準永久性聯接(焊接) 工藝;驗證焊接和NDT 人員已按規定進行資格評定和批準;同時,驗證樣品制造符合技術文件規定。授權機構將頒發EC 型式批準證書,有效期10 年。
4. 模式B1 :EC 設計批準
由授權機構證明一臺承壓設備產品的設計滿足指令要求。除不需要驗證樣品符合技術文件規定外,授權機構的評審項目同模式B。授權機構將頒發EC 設計批準證書,有效期10 年。
5. 模式C1 :型式符合
制造商保證承壓設備符合EC 型式批準證書所述的型式和滿足指令要求。授權機構對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壓設備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抽查, 在每臺產品上打CE 標志、授權機構識別號,并出具書面的符合性聲明。
6. 模式D:生產質量保證
制造商按批準的質量體系進行生產、最終檢驗和試驗, 保證承壓設備符合EC 型式批準證書或EC 設計批準證書所述的型式和滿足指令要求。
授權機構將評審質量體系,判斷其是否符合要求,且必須對其進行定期審核,每3 年完成一次全面復審。授權機構還將對制造商執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以驗證質量體系的正常運轉,每臺產品打CE 標志、授權機構識別號,并出具書面的符合性聲明。
7. 模式D1 :生產質量保證
按模式A 編制技術文件。制造商按批準的質量體系進行生產、最終檢驗和試驗, 保證承壓設備符合指令要求。其余同模式D。
8. 模式E:產品質量保證
制造商按批準的質量體系進行最終檢驗和試驗, 保證承壓設備符合EC 型式批準證書所述的型式和滿足指令要求。其余同模式D。
9. 模式E1 :產品質量保證
按模式A 編制技術文件。制造商按批準的質量體系( ISO9003) 進行最終檢驗和試驗,保證承壓設備符合指令要求。其余同模式D。
10. 模式F :產品驗證
制造商保證承壓設備符合EC 型式批準證書或EC 設計批準證書和指令要求。
授權機構對每臺產品執行檢查和試驗,以驗證其型式符合和滿足指令要求。重點驗證焊接人員和NDT 人員已按規定進行資格評定和批準;材料制造商簽發的證書;產品的最終檢驗和驗證試驗(壓力試驗) 以及安全裝置的檢查。每臺產品打CE 標志、授權機構識別號, 并出具書面的符合性聲明。授權機構簽發產品的符合證書。
11. 模式G:單臺驗證
制造商按模式A 編制技術文件。授權機構檢驗每臺承壓設備的設計和結構, 并在制造時按相關標準進行檢驗和試驗, 檢驗內容除模式B 的項目外,包括最終檢驗和驗證試驗(壓力試驗) 以及安全裝置的檢查。每臺產品打CE 標志、授權機構識別號,并出具書面的符合性聲明。授權機構簽發產品的符合證書。
12. 模式H:全面質量保證
制造商按批準的包括設計、制造、最終檢驗和試驗的質量體系執行,保證承壓設備符合指令要求。
授權機構對質量體系的評審、定期審核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同模式D。每臺產品打CE 標志、授權機構識別號,并出具書面的符合性聲明。
13. 模式H1 :帶設計批準和最終評定特定監督的全面質量保證
除模式H 的要求外, 還需補充:
1) 制造商向授權機構提出設計批準申請,經評審符合指令要求后,由授權機構頒發EC 設計批準證書;
2) 授權機構通過不定期訪問,對制造商執行的最終評定(最終檢驗和壓力試驗) 執行監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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