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內容
許可在深圳開辦體外診斷試劑批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換發申請。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一)《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00年1月4日國務院第276號發布)第二十四條;
(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8月9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5號發布)第四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無《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的情形;申請人無《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6條和第37條規定的情形。
(二)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專職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認可的相關專業學歷或職稱。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具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儲存條件,包括具有符合醫療器械產品特性要求的儲存設施、設備。
(五)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購、進貨驗收、倉儲保管、出庫復核、質量跟蹤制度和不良事件的報告制度等。
(六)具備與其經營的醫療器械產品相適應的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的能力,或者約定由第三方提供技術支持。
(七)按照《廣東省開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驗收實施標準(2012年修訂)》驗收合格(開辦醫療器械經營門店、經營體外診斷試劑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另有規定醫療器械的除外)。
(八)開辦醫療器械經營門店的企業,按《廣東省醫療器械經營門店現場驗收標準(試行)》驗收合格。
(九)開辦經營范圍含體外診斷試劑(醫療器械)的企業,按《體外診斷試劑(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驗收標準》驗收合格。
五、申請材料
注意事項:申請材料請逐頁蓋章或經由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簽字;材料請用拉桿夾裝訂整齊。注意事項:2013年12月1日起,在遞交書面申報材料前,應通過深圳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協同監管電子平臺(http://203.91.57.46:9080/szyj/)網上提交行政許可預審申請,預審通過的,企業在提交紙質申請材料時須同時提交該預受理號。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1至6個月內向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換證申請。申請時,需提交如下材料:
1.《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體外診斷試劑)換證申請表》(原件1份)。
2.《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體外診斷試劑)正、副本(原件、復印件各1份)。
3.《營業執照》信息(由審查機關網上查詢,無需提交)。
4.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5.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培訓記錄(復印件1份,驗原件);質量管理人員的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6.專業技術人員一覽表(原件1份)及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書和聘書(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7.經營場地、倉庫場所的平面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8.凡申請企業申報材料時,辦理人員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本人,企業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9.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包括申請材料目錄和企業對材料作出如有虛假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原件1份)。
六、申請表格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體外診斷試劑)換證申請表
專業技術人員一覽表
授權委托書
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深圳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九、行政許可程序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體外診斷試劑)換發
網上申請或現場申請→受理→審查申請材料→組織現場驗收,并出具是否符合現場驗收標準的報告→作出是否換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體外診斷試劑)的意見→同意的,予以換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體外診斷試劑);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十、行政許可時限
換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含體外診斷試劑),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應當持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不收費。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無年審。
相關附件: |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體外診斷試劑)換證申請表》.doc |
相關附件: | 專業技術人員一覽表.doc |
相關附件: | 《授權委托書》(樣本).doc |
相關附件: | 申請材料真實性自我保證聲明.doc |
相關附件: | 體外診斷試劑(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驗收標準.doc |